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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绣产业链上的著作权如何界定

来源:北京商报   文章作者:刘世杰


刺绣产业链上的著作权如何界定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刘世杰

  我国民间文艺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民间文艺的挖掘者、受益者既应尊重民间文艺,也应保护好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权益。

  油画《贵妃醉酒》引发的刺绣侵权

  2000年,中国著名油画艺术家、“国粹油画第一人”刘令华推出《贵妃醉酒》油画。至2008年,该画的市场定位已超人民币5000万元。其间,刘令华将该幅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许可给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遂以《贵妃醉酒》美术作品为底稿组织技艺高超的绣娘以乱织技术制作了《贵妃醉酒》刺绣至少220幅。

  实际上,刘令华《贵妃醉酒》油画的灵感无疑多来自于梅派经典代表剧目之一的《贵妃醉酒》(又名《百花亭》)和梅葆玖等根据梅兰芳原作《贵妃醉酒》、《太真外传》等改编成的大型交响京剧《大唐贵妃》,而《贵妃醉酒》剧目则是经京剧大师梅兰芳倾尽毕生心血对来源于乾隆时花部地方戏《醉杨妃》的京剧剧目进行精雕细刻、加工点缀的基础上形成的。《醉杨妃》更早则可追溯于民间关于唐朝杨贵妃醉酒的传说。

  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北京贵友大厦金源店的专柜出售《贵妃醉酒》刺绣作品。

  于是,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就刘令华的油画《贵妃醉酒》被侵权事宜,将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被告)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判决是否生效需要看双方是否上诉。

  刺绣上下游产业链有诸多权利人

  可以看出,在中国刺绣这条产业链上有诸多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类似于杨贵妃醉酒传说的记录者、《醉杨妃》京剧剧目的著作权人、梅兰芳、梅葆玖、《贵妃醉酒》、《大唐贵妃》等表演者及剧照的著作权人、画家刘令华、享有《贵妃醉酒》画作著作财产权的原告、刺绣的制作者、刺绣的销售者(发行者)。作为权利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根据当前的《著作权法》之规定,就类似于杨贵妃醉酒传说的记录者、《醉杨妃》京剧剧目的著作权人而言,由于其已经死亡50年以上,根据《著作权法》,其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已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作者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著作人身权,因此梅兰芳等后人在改编时应注明出处、作者,并不得歪曲作者的原意。

  就梅兰芳、梅葆玖等改编者、表演者及剧照的著作权人而言,其对改编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对其京剧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并可依据约定而享有对其剧照的著作权,他人均不得侵犯。当然,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属于梅兰芳、梅葆玖享有剧照著作权的情况下,剧照的著作权也可能属于他人。另外,梅葆玖在对《贵妃醉酒》进行改编时也应该取得梅兰芳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由于其亲属关系当事人间可自愿予以豁免。

  就画家刘令华而言,其对其油画享有著作权,在其将著作财产权专有许可给原告后,其仅享有著作人身权,他人一旦要进行复制、发行等均需要获得原告的许可,并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刘令华若根据梅兰芳、梅葆玖的剧照进行创作,则应尊重剧照著作权人的权利,并且他人据此进一步改编时不但应取得刘令华及原告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甚至还可能需要取得《贵妃醉酒》剧照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就享有《贵妃醉酒》画作著作财产权的原告而言,其享有刘令华所作《贵妃醉酒》油画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其有权根据《贵妃醉酒》底稿制作《贵妃醉酒》刺绣,但是仍应尊重刘令华的著作人身权;同时,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就刺绣制作者的被告而言,其根据《贵妃醉酒》画作制作刺绣作品属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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